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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7章 十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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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传者: 被希特斯加等   |   ✉ 发送消息   |   5669字  |   28金币   |   2021-02-07 10:13:05
要姐交出财产,当然不可能没交换条件,这次的条件是只受一刀之苦,躲过凌迟的煎熬。姐听了就问,难道高法在审核时还会发回重审?那样能赶在秋初之前处决姐等吗?女法官说,重审是不可能了。姐又问,那如何才能躲过凌迟?女法官笑道,亏姐还是政法大学生呢,难道没看过中国清代方苞写的《狱中杂记》吗?
姐这下就明白了,文章里面是这样写的:“凡死刑,狱上,行刑者先俟门外,使其党入索财物,名曰‘斯罗’。富者就其戚属,贫则面语之。其极刑,曰:‘顺我,即先刺心;否则,四肢解尽,心犹不死。’”清代的极刑就是凌迟,受刑者如果满足刽子手的钱财要求(根据家庭经济条件而论价,穷的可能几两银子就够了,因为外快不拿白不拿),就会被首先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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